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0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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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4 條
治安機關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(境)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 報案專線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第 4 條
治安機關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(境)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 報案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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