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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06:1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
   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應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
   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應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
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
   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應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
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
    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
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辦理檔案法有
    關應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
1
一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辦理檔案法有
    關應用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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