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9
九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卷或案件為單位;提供應用之檔卷
    ,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,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。
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
9
九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卷或案件為單位;提供應用之檔卷
    ,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,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