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1:4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5
五、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,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,
    依規定辦理檢調,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(如附件二),簽報檢察長
    (或經授權之人員)核示。
    申請案件之准駁,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;必要時,得
    予延長。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
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
5
五、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,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,
    依規定辦理檢調,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(如附件二),簽報檢察長
    (或經授權之人員)核示。
    申請案件之准駁,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;必要時,得
    予延長。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