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8 03:0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4
十四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,且經本署承
     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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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,且經本署承
     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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