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3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應遵守下列事項:
  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、大聲喧嘩。
  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。
  (三)抄寫檔卷時,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;複製檔案時,應依
        照操作指示,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;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
        所之必要者,應將檔卷交回保管。
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
11
十一、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應遵守下列事項:
  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、大聲喧嘩。
  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。
  (三)抄寫檔卷時,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;複製檔案時,應依
        照操作指示,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;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
        所之必要者,應將檔卷交回保管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