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18:3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9 條
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:
一、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
    統一編號、檢體來源、鑑定方法、DNA 分析結果、血緣關係研判等。
二、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,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
    親自領取。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
第 9 條
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:
一、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
    統一編號、檢體來源、鑑定方法、DNA 分析結果、血緣關係研判等。
二、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,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
    親自領取。
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
第 8 條
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:
一、鑑定書應記載受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、年齡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
    檢體來源、鑑定方法、DNA 分析結果、血緣關係研判等。
二、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,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
    親自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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