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1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4
四、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。
  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由法務部部長兼任,承召集人之命,綜理本會事
    務。
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
4
四、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。
  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由法務部部長兼任,承召集人之命,綜理本會事
    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