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4 00:1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候補、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6 條
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,輪分案件,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,並
參與輪值內、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(如視察監所、鄉鎮調解等)。所輪
辦之案件,除相驗案件外,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
。
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第 6 條
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,輪分案件,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,並
參與輪值內、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(如視察監所、鄉鎮調解等)。所輪
辦之案件,除相驗案件外,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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