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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4 01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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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候補、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2 條
候補、試署檢察官於候補、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、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 查相關事項,依本辦法行之。
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第 2 條
候補、試署檢察官於候補、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、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 查相關事項,依本辦法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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