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公務員於視察、調查、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,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、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(構)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。
八、公務員於視察、調查、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,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、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(構)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