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2 07:4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8
十八、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,於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
     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。
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
17
十七、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,於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
     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