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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4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6
六、本所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。
(一)本人或配偶曾獲政府輔助、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,包括曾獲政府負
      擔補貼利息之輔助、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
      之住宅等。但因職務調動,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,於
      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,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。
(二)配偶獲配位於臺中市之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。
(三)本人、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在臺中市有自有住宅者。
   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,因與本所間之距離,於當日通勤往返顯
    有困難者,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。
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6
六、本所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或單房間職
    務宿舍。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,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
    。
(一)經政府輔助購置(建)住宅完成貸款者。
(二)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
      職務宿舍者。
(三)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
6
六、本所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或單房間職
    務宿舍。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,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
    。
(一)經政府輔助購置(建)住宅完成貸款者。
(二)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 或多房
      間職務宿舍者。
(三)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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