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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3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5
十五、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,應終止借用契約:
  (一)未依規定遷入居住。
  (二)僅擺放傢俱、衣物或其他物品,而無居住事實者。
  (三)遷入居住後,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。
  (四)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日
        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。
  (五)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。
     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,以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,
      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為準;並報請總務科終止借用契約。
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15
十五 、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,應終止借用契約:
  (一)未依規定遷入居住。
  (二)僅擺放傢俱、衣物或其他物品,而無居住事實者。
  (三)遷入居住後,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。
  (四)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
       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。
  (五)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。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,以
        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,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
        為準;並報請總務科終止借用契約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
15
十五、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,應終止借用契約:
  (一)未依規定遷入居住。
  (二)僅擺放傢俱、衣物或其他物品,而無居住事實者。
  (三)遷入居住後,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。
  (四)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
       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。
  (五)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。
     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,以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,
      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為準;並報請行政室終止借用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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