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30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10
十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,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,應於十五日內 ,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、公證書、宿舍借用契約,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,送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。
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10
十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,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,應於十五日內 ,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、公證書、宿舍借用契約,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,送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訂定
10
十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,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,應於十五日內 ,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、公證書、宿舍借用契約,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,送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