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5
五、服務內容
    本所延聘之志工依其專長及意願區分為輔導、行政、服務三類。
(一)輔導類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:
      1.道德、情操、宗教之輔導。
      2.技藝與興趣之培養。
      3.新知之介紹。
      4.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。
      5.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。
      6.收容人出所後之更生保護協助。
      7.其他有關事項。
(二)行政類志工協助各科室行政事務之處理。
(三)服務類志工協助本所為民服務台之服務工作。
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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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服務內容
    本所延聘之志工依其專長及意願區分為輔導、行政、服務三類。
(一)輔導類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:
      1.道德、情操、宗教之輔導。
      2.技藝與興趣之培養。
      3.新知之介紹。
      4.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。
      5.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。
      6.收容人出所後之更生保護協助。
      7.其他有關事項。
(二)行政類志工協助各科室行政事務之處理。
(三)服務類志工協助本所為民服務台之服務工作。
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訂定
5
五、服務內容
    本所延聘之志工依其專長及意願區分為輔導、行政、服務三類。
(一)輔導類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:
   (1)道德、情操、宗教之輔導。
   (2)技藝與興趣之培養。
   (3)新知之介紹。
   (4)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。
   (5)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。
   (6)收容人出所後之更生保護協助。
   (7)其他有關事項。
(二)行政類志工協助各科室行政事務之處理。
(三)服務類志工協助本所為民服務台之服務工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