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3 00:1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7
七、才藝課程學生作品,經奉核定准予領用時,承辦人員應填具領用單據
    ,並註明發受對象、品項及數量。(如附件三)
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
7
七、才藝課程學生作品,經奉核定准予領用時,承辦人員應填具領用單據
    ,並註明發受對象、品項及數量。(如附件三)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