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3 01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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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2
二、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,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,足以保存,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。
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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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,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,足以保存,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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