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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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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2
二、管考基準以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,於本要點第五點所訂日期內未進行 者,為本要點之管考對象。
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
2
二、管考基準以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,於本要點第五點所訂日期內未進行 者,為本要點之管考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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