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受本分署核准閱卷通知後,應於通知所定時間 到達本分署,向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洽取卷宗閱覽、抄錄、影印。 申請閱卷人閱畢後應當場將原卷交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點收。
九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接到通知後,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,向管 理人員洽取卷宗閱覽。聲請閱卷人應先在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,閱 畢後應將原卷交管理人員點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