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、抄錄、影印卷內文書應於本分署指定之閱 卷處所為之,並由受理申請閱覽執行案件之股別書記官或執行員親自 辦理申請人閱卷相關之事務。
八、本分署應指定閱卷處所,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閱卷之事務。
八、本處應指定閱卷處所,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閱卷之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