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前二者之代理人,經本分署准予閱卷者,不得 有任何妨礙本分署執行事務之進行;如有違反者,應俟其妨礙之情形 除去後,始得續閱。
六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前二者之代理人,聲請閱卷,不得妨礙行政執 行機關事務之進行;如有違反者,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,始得續 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