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不得將卷宗攜出本分署指定之處所閱覽, 且除閱覽外,如需影印應以付費方式請求本分署人員影印之。
十一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,除閱覽外,如需抄錄、攝影應自行準備 工具或付費請求影印之。但有第二點但書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