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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4 04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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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防止監所受刑人、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6
六、各監、所對於自外間送入監、所轉給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之物品 ,應嚴密檢查有無紋身針器。檢查工作執行不力之人員,依「本部所 屬院檢監所人員獎懲辦法」有關規定,查明其責任,報請議處。
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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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各監、所對於自外間送入監、所轉給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之物品 ,應嚴密檢查有無紋身針器。檢查工作執行不力之人員,依「本部所 屬院檢監所人員獎懲辦法」有關規定,查明其責任,報請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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