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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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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防止監所受刑人、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5
五、各監、各所如發見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或收容少年有新增紋身者, 查明責任,「依本部所屬院檢監所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」有關規定 ,報請議處。
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
5
五、各監、各所如發見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或收容少年有新增紋身者, 查明責任,「依本部所屬院檢監所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」有關規定 ,報請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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