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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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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防止監所受刑人、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2
二、有紋身之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,應責令各級管教人員加強管制與 規勸。
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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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有紋身之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,應責令各級管教人員加強管制與 規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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