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5 17:2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止監所受刑人、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1
一、各監所新收之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、入所時均應實施全身檢
    查。不論有無紋身,須記載於紋身紀錄表(如附表)。該表記載之調
    查資料,並應附於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之身分簿內。
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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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各監所新收之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、入所時均應實施全身檢
    查。不論有無紋身,須記載於紋身紀錄表(如附表)。該表記載之調
    查資料,並應附於受刑人、被告或收容少年之身分簿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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