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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4 04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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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8
八、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、舍房、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,應即查究處理。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,亦應反應處理 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8
八、督查勤務或巡邏人員於查視各區發現鐵柵門、舍房、工場或其他安全 設施有異狀,應即查究處理。發現有須補強或改善者,亦應反應處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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