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4 04:5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6
六、加強各項安全檢查,戒護區不宜隨意放置廢木料、木梯、鋼筋、竹竿 、繩索等便於脫逃之器物,如為工作需要,應嚴加管制管理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6
六、加強各項安全檢查,戒護區不宜隨意放置廢木料、木梯、鋼筋、竹竿 、繩索等便於脫逃之器物,如為工作需要,應嚴加管制管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