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1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5
二十五、戒護人犯住院應切實依規定交接班,休班人員亦應在醫院備勤, 不可擅離職守,值勤時嚴禁睡覺打盹;如發現人犯不在,應立即 報告勤務中心,以免耽誤緝捕時機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25
二十五、戒護人犯住院應切實依規定交接班,休班人員亦應在醫院備勤, 不可擅離職守,值勤時嚴禁睡覺打盹;如發現人犯不在,應立即 報告勤務中心,以免耽誤緝捕時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