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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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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2
二十二、戒護收容人外醫,不得任其脫離視線,並應寸步不離,不論如廁 、沐浴、醫療均應同仁在旁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22
二十二、戒護收容人外醫,不得任其脫離視線,並應寸步不離,不論如廁 、沐浴、醫療均應同仁在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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