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0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3
十三、檢查站、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、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13
十三、檢查站、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、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