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9.18 05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3
十三、檢查站、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、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
     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13
十三、檢查站、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、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
     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