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2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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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7
六十七、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,及場內飲食器具,應保持整潔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67
六十七、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,及場內飲食器具,應保持整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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