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1:5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0
六十、收容人死亡,應保持現場,其屍體應經相驗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60
六十、收容人死亡,應保持現場,其屍體應經相驗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