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1:2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7
四十七、工場管理員對於具有毒性、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
        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47
四十七、工場管理員對於具有毒性、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應特別注意管理
       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