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1:51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1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隨時陳報 該管長官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31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隨時陳報 該管長官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