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02 23:2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1
二十一、不得遲到早退,離開崗位時,應經長官許可,外出時亦同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21
二十一、不得遲到早退,離開崗位時,應經長官許可,外出時亦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