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27 20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2
十二、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12
十二、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