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4.05.11 21:4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2
十二、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12
十二、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、飲酒或嚼食檳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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