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2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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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
十一、非因公務需要,不得與收容人家屬交往酬應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11
十一、非因公務需要,不得與收容人家屬交往酬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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