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4 05:10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6
六、矯正專業人員應不斷充實專業知能,並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,俾能與 時俱進,以確實提升矯正工作之效能。
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
6
六、矯正專業人員應不斷充實專業知能,並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,俾能與 時俱進,以確實提升矯正工作之效能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