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21:5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4
四、人員資訊安全教育訓練
(一)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舉辦資訊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,促使同仁瞭
      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及各種可能之資訊安全風險,以提高同仁資訊
      安全意識,促其確實遵守資訊安全規定。
(二)對委外廠商及相關人員,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視其工作內容要求接受
      相關資訊安全教育訓練,使其瞭解並充分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之資
      訊安全作業。
(三)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應依其職務性質,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
      法及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目標推動計畫之訓練要求,每年完成
      一定時數之資訊安全訓練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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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人員資訊安全教育訓練
(一)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舉辦資訊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,促使同仁瞭
      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及各種可能之資訊安全風險,以提高同仁資訊
      安全意識,促其確實遵守資訊安全規定。
(二)對委外廠商及相關人員,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視其工作內容要求接受
      相關資訊安全教育訓練,使其瞭解並充分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之資
      訊安全作業。
(三)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應依其職務性質,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
      及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政策之訓練要求,每年完成一定時數之
      資訊安全訓練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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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人員資訊安全教育訓練
(一)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舉辦資訊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,促使同仁瞭
      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及各種可能之資訊安全風險,以提高同仁資訊
      安全意識,促其確實遵守資訊安全規定。
(二)對委外廠商及相關人員,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視其工作內容要求接受
      相關資訊安全教育訓練,使其瞭解並充分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之資
      訊安全作業。
(三)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應依其職務性質,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
      之訓練要求,每年完成一定時數之資訊安全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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