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3三、稽核組織
(一)本部成立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(以下簡稱稽核小組),由本部資
訊處及政風小組代表組成之,辦理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。
(二)本部成立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(以下簡稱稽核小組),由資安長
或授權主管擔任召集人,小組成員由資訊處、政風小組及相關業務
單位代表組成之;另得視需要聘請具備資訊安全政策、管理、技術
、法律或具實務專業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小組成員,辦
理本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。
(三)本部所屬各機關應成立資訊安全執行小組(以下簡稱執行小組),
並指定副首長或高層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,其餘成員由各機關之資
訊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之,辦理該機關資訊安全
稽核作業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