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9:4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2 條
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:
一、病理專科法醫師。
二、精神專科法醫師。
三、臨床專科法醫師。
四、牙科專科法醫師。
五、毒物專科法醫師。
六、生物專科法醫師。
七、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。
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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