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6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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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5 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。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
第 5 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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