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6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4 條
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,每人新臺幣三萬元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
第 4 條
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,每人新臺幣五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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