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7:5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1 條
本標準依法醫師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
第 1 條
本標準依法醫師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