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8:4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5 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,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
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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