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8 04:1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4 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。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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