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8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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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4 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。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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