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8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24 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,由法務部
編列預算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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