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9 08:3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22 條
法務部執行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,應將
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行政院公報,副本並送法醫師公會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